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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4-2号

王强与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强,刘防修,湖北熙源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刘防修被执行人湖北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源食品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强与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当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