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14-2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刘防修被执行人湖北熙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熙源食品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强与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当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4)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刘防修、熙源食品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时间限制。
审判长 杜金龙
审判员 陈明胜
审判员 黄树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