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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二初字第02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与王静卫、高黎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王静卫,高黎斐,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021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负责人王喆,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良,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静卫,男,汉族,1985年1月24日出生。被告高黎斐,女,汉族,1986年5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刘赛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金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诉被告王静卫、高黎斐、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撤回对被告王静卫、高黎斐、河南新天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范利辰人民陪审员  周彦华人民陪审员  刘荣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牛利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