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刚,男,1963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计文,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胡永刚与张计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延民(商)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本院
裁定如下:(2015)延民(商)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立新
审 判 员 唐晓春
代理
审判员 顾漱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武鹤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