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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字第007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睿与长春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睿,长春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759号申请执行人王睿,女,汉族,1970年10月2日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长春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喻祖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睿与被执行人长春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