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万桂新与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延民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桂新,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延民,杨俊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沼民二初字第376号原告:万桂新。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何庄乡大庙村利华市场南楼。法定代表人:代延民,该公司经理。被告:代延民。被告:杨俊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桂新与被告衡水顺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延民、杨俊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万桂新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桂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桂新承担。代理审判员 辛阳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立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