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胜昌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胜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七刑执字第586号罪犯杨胜昌,男,1992年6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现在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绍诸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胜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宣判后,杨胜昌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浙绍刑终字第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10月23日交付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执行。七台河监狱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提出,罪犯杨胜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胜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有效奖分123分,其中当年获有效奖分63分。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该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减刑建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胜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的犯罪事实及改造表现,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胜昌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1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