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桂芝与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芝,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王桂芝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王桂芝与被执行人大庆三北环保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王桂芝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暂无财产执行,在齐齐哈尔市建设局有工程款未完全给付,剩余工程款在2016年6月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鑫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