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柳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609号原告柳某,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姜桂军,平度市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农村居民。原告柳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被告经常喝酒、打骂、欺骗与我,使我身心收到极大伤害,无法正常生活。本院认为,该案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本院对被告送达不能,本院经调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原告亦不能向本院补充证据证明被告的具体信息,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柳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