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96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佳楠委托代理人王高明被执行人刘明喜被执行人刘亚妮被执行人解建军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垫付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59653.6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刘明喜、刘亚妮、解建军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通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9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