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汇执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能伟,夏长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能伟,夏长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汇执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32208806-8。法定代表人张晓颖,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廖洁松,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陈能伟,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夏长丹,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汇行执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受理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能伟,夏长丹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能伟,夏长丹应分别缴纳社会抚养费14380.00元,共计287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以及申请执行费333.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能伟,夏长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汇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陈能伟,夏长丹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早审判员 唐继春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欣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