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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麦民一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姚自理与被告天水风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自理,天水风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麦民一初字第619号原告姚自理,男。委托代理人宋军胜。委托代理人王宏波。被告天水风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志君。委托代理人赵宝林,男。被告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绍华。委托代理人奚亚斌,男。原告姚自理与被告天水风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动公司)、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奥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石福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自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宏波和宋军胜,被告风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宝林,被告正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绍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奚亚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自理诉称,2015年2月,在被告风动公司住宅楼地暖工程建设的供热供水运转期间,由于其回水不能汇入回水井中,大量的水从井口冒出,导致距离15米远的原告和邻居李梨花的院子渗水,时间长达数日,使原告房屋开始出现裂缝、走廊断裂的情形。几天后,原告北房及院子东西墙面多处断裂,南北墙向后倾斜,周围地面下沉。原告向风动公司及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进行了反映,风动公司及向阳村委会派人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嘱咐原告及家人搬出受损房屋。现原告房屋不能住人,经核算原告重建房屋的费用共计132902元。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由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房屋损失132902元。被告风动公司辩称,原告房屋裂缝系陈旧性裂缝,不能证明该房屋的裂缝和该公司渗水行为有关,且根据该公司与被告正奥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即使原告房屋损害行为成立也系被告正奥公司的施工行为所致,对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正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不承担责任。被告正奥公司辩称,原告房子的本身施工质量问题及年久失修是造成原告房屋地基下沉的主要原因,其施工行为只是次要原因。渗水并不是主因,房子在其施工前就有裂缝,所以,该公司的施工行为只是加速了原告房屋成为危房的时间,因此,鉴定机构鉴定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80%不合理,比例过高。一、原告姚自理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拟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告的事实。2.向阳村委会证明1份,照片22张,原告自绘的图纸1张。拟证明,原告房屋受损情况,以及受损原因系正奥公司施工造成。3.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原告房屋损害与被告正奥公司施工中发生溢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该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事实。4.鉴定费票据1张,金额18000元。拟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的情况。经质证,被告风动公司对第2组证据材料的证明目的不认可;对第3组证据材料中的参与度有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未考虑原告房屋以前就有裂缝这一重要因素;对第1、4组证据材料无异议。被告正奥公司对第1、2组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对第3组证据中的损害参与度及需要拆除重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对第4组证据材料无异议。经审核,本院认为,第1组之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告房屋的基本情况,予以采信;第2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房屋的现状,能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相印证,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司法鉴定意见书,委托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予以采信。第4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予以采信。二、被告风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水源热泵承包合同复印件。拟证明,施工方为被告正奥公司,工程的施工由正奥公司负责,因此,原告的损失与被告风动公司无关。经质证,原告及被告正奥公司均对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经审核,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二被告之间的关系,予以采信。被告正奥公司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奥公司签订了《水源热泵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正奥公司承包建设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天水市麦积区社棠镇向阳村三组附近)的公租房项目的水源热泵工程。承包方式约定为: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正奥公司负责系统设备的运输、设计、安装调试、人员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及申请办理国家和政府对可再生能源项目优惠和补助资金、工程前期和验收手续办理。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正奥公司在测试水源热泵系统过程中,回灌井数次发生溢水,导致位于回灌井附近原告姚自理的房屋受损。2015年11月3日,经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姚自理房屋受损是由于短期内地基大量浸水湿陷造成的,与被告正奥公司施工发生回灌井溢水存在因果关系;回灌井溢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的参与度为80%;原告房屋的危险性等级为C级,加固维修难度较大且不经济,建议拆除重建,拆除费用为7842元,重建费用为62736元。另查明,签订《水源热泵承包合同》的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现分立为天水风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水风动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房产及物业现由天水风动实业开发公司经营管理。被告正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中央空调和环保节能设备的工程安装等。本院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本案中,确定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焦点问题为:原告房屋损害的事实是否存在,被告正奥公司的行为与原告房屋的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经鉴定,原告房屋由于短期内地基大量浸水湿陷而受损,其与附近的回灌井溢水具有因果关系,回灌井溢水系被告正奥公司测试水源热泵系统过程中发生的,故应当认定正奥公司的溢水行为与原告房屋受损的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原告房屋受损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正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回灌井溢水湿陷下沉导致原告房屋受损的参与度为80%,该房屋拆除和重建费用共计70578元,因此,被告正奥公司应向原告赔偿70578元的80%,即56462.40元。关于被告风动公司的责任问题。因无证据证明被告风动公司在原告房屋损害过程中存在过错,或存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风动公司承担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姚自理房屋拆除和重建费用56462.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姚自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由原告姚自理负担1702元,被告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6元。鉴定费18000元,由被告甘肃正奥热泵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石福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海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