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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魏淑娟与韩城市惠民放心早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娟,韩城市惠民放心早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魏淑娟,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惠民放心早餐有限责任公司。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市惠民放心早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魏淑娟餐亭承包押金9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韩城市惠民放心早餐有限责任公司。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城市惠民放心早餐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500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表示放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4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代理审判员  王一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