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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付平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付平,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执行程序用)(2015)德城执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梁付平,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德城区解放北大道鑫佳园小区5号楼2单元402号。被执行人: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付平与被执行人德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德城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康健生审判员  胡 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谢军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