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许红苗与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红苗,梁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满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许红苗,女,汉族,1983年5月1日生,住保定市南市区焦庄村。被执行人梁宝,男,汉族,1978年4月11日生,住满城县西堤北村。本院在执行许红苗与梁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维审判员 米秋合审判员 殷红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