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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刑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国兴减刑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兴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七刑执字第427号罪犯王国兴,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七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国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5年9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8日送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认为罪犯王国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国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有效奖分累计126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60分。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该犯获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和优秀通讯员。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国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2024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可臣审判员  汤文光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