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陈连和与解敬一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连和,解敬一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46号原告:陈连和。被告:解敬一。原告陈连和诉被告解敬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笑婷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连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敬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2015年4月6日起原告陈连和受被告解敬一委托在原告陈连和所经营的南门口德隆超市对面24127体彩站购买11选5的彩票,所选号码为0104050710,至2015年5月2日原告陈连和受被告解敬一委托共为其垫付了7444元的彩票款,至今未还。被告称因2015年4月20日中奖号码为其所选号码,故用该中奖款项抵顶彩票款,不再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彩票款。原告在2015年4月20日当天并未受到被告的委托为其购买该任选5彩票,因而也没有为其购买该彩票,故被告仍应向原告返还为其垫付的彩票款7444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原告陈连和诉被告解敬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向被告解敬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被告解敬一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根据原告的诉称,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陈连和要求被告解敬一给付其垫付的彩票款7444元及利息损失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证据一、营业执照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委托原告在其经营的彩票站购买彩票;证据二、被告解敬一书写的字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购买彩票,尚欠原告陈连和用于购买彩票的款项7444元;证据三、河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衡水中心出具的2015年4月20日原告经营的24127号彩票站所售的彩票号一份,用于证明2015年4月20日从原告所经营的彩票站并未出售11选5中号码为0104050710的彩票。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4月6日起被告解敬一委托原告陈连和在原告经营的24127体彩站购买号码为0104050710的彩票,至2015年5月2日共欠原告彩票款7444元。另查明:自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5月2日期间,仅2015年4月20日中国体育彩票11选5中奖号码为:0104050710,且原告陈连和经营的24127号彩票站当天未卖出该号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代买彩票的行为系委托合同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该偿还该费用。原告陈连和受被告解敬一委托为其购买彩票,并由被告解敬一的自述证据证实原告为其购买彩票,并垫付彩票款7444元,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为其垫付的彩票款,有据可依,本院予以支持。就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因其双方对其垫付彩票款并未约定给付时间,故原告主张给付利息请求可自2015年10月12日原告起诉之日起,以74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解敬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但民事责任理应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解敬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连和垫付的彩票款7444元及利息(以744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10月12日之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解敬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笑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