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