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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夏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