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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6-05

案件名称

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定绪、杨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定绪,杨秀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926号原告: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龙秀,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定绪,男,汉族,1956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杨秀花,女,汉族,1959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定绪、杨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嘉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邢晓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