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威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涂某某、尹某盗窃案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威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威宁县看守所。被告人尹某,男,1996年7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威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3日由威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威宁县看守所。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公诉刑诉(2015)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尹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某、尹某与被害人水某某家系邻居。2015年7月27日凌晨0时许,涂某某、尹某、涂某甲(另案处理)三人共谋,准备盗窃水某某停放在涂某甲家门前公路上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由涂某甲负责放哨,涂某某、尹某实施盗窃,三人盗离现场不远处,用斧头破坏摩托车车锁,被水某某及涂某乙发现,涂某某和尹某逃走,水某某等人到尹某家将涂某某、尹某抓住后报警,民警赶赴现场后将三名犯罪嫌疑人带回派出所讯问,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1929元人民币。据此,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尹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犯盗窃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各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涂某某、尹某与被害人水某某家系邻居。2015年7月26日23时许,涂某某、尹某与涂某甲(无逮捕必要,不予批捕)三人共谋,并由涂某某提意,盗窃被盗主水某某停放于涂某甲家门前公路上的一辆红色三铃牌二轮摩托车。次日凌晨0时许,由涂某甲负责放哨,涂某某、尹某实施盗窃,当涂某某和尹某将摩托车推至新发乡纸厂村骑马山组小学旁边,用斧头砸摩托车车锁时,被寻找摩托车的涂某乙、水某某等人发现,涂某某和尹某逃至尹某家,水某某等人到尹某家中将涂某某、尹某抓住后报警。经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929元。破案后,摩托车己发还被盗主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尹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持异议,并有被告人涂某某、尹某的供述、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涂某甲的供述、水某某的陈述、涂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指认笔录及照片、威宁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威宁县价格认证中心威发改价鉴(2015)66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涂某某、尹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涂某某主谋提意,系主犯;被告人尹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盗摩托车己追回发还被盗主,未给被盗主造成损失,故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二、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所处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贵芬审 判 员 李苍劲人民陪审员 聂国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