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梁裕德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裕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梁裕德,无职业。上诉人梁裕德因请求确认大连海洋学校“辞学”、“下放”行为违法并给付生活困难补偿费一案,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立行初字第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梁裕德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主要理由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涉案时为“特殊历史时期”,也没有“特殊历史时期”不可以立案的规定,原审法院不予立案依据不足。上诉人常年上访政府部门一直未予解决,故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予以解决。本院认为,上诉人梁裕德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大连市海洋学校于1962年将其“辞学”、“下放”行为违法并给付生活困难补偿费,其诉请事项系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婉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