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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4号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马圈沟。法定代表人冯健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晓明,张家口市顺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法定代表人李义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孔民、张东庐,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证据需补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涿鹿科技园孵化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0元,减半收取64900元,由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因张家口市下花园金石建材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后撤回申请,现予以退还。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