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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蒋俊新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08号原告:蒋俊新,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负责人:吕正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路东,公司员工。原告蒋俊新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蒋俊新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俊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俊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为280元,由原告蒋俊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