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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执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仪福峰与王纪云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福峰,王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749号申请执行人仪福峰,男,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王纪云,男,汉族,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仪福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纪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仪福峰于2015年10月8日我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纪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且无银行存款。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玉景审判员 王福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崇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