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赵留顺与淮安远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留顺,淮安远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01001号原告赵留顺。被告淮安远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顺河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童菊兄,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留顺与被告淮安远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留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留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留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开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