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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9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树军车辆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993号原告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涛,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孟玲,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树军,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树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邮寄��达费40元,合计5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天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