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保字第00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与梁红明、王华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梁红明,王华英,李成芳,武汉碧艾环保项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663号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特一号同安大厦B座10楼2号法定代表人景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特别权限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小蕊(特别权限代理),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职员,被申请人梁红明,被申请人王华英,被申请人李成芳,被申请人武汉碧艾环保项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1号徐东嘉园C座1503号。法定代表人梁红明,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洪明、王华英、李成芳、武汉碧艾环保项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为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鑫泰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碧艾环保项目有限公司、梁洪明、王华英、李成芳银行存款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