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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商初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汪洪海与左万军、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洪海,左万军,朱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商初字第2310号原告汪洪海。被告左万军。被告朱凯,出生年月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洪海诉被告左万军、朱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汪洪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树维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张志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