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民初字第25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胡成付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付,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2570号原告胡成付。委托代理人李源源,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金年,江苏曙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付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成付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成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喻 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