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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吕滋立,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贤铭,该××董事长。广东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9月23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执指字第00020号执行裁定,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召与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学路6R2地块“博学华府”及其位于武汉市汉南区滨江路101号望江阁的未售房产予以首轮查封,上述查封房产正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2219.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均未执行,需等待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 力审判员 吕 波审判员 朱艳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