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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执字第1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无锡市崇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市崇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1808-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市崇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南路688号。法定代表人沈雪霞,无锡市崇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广益路哥伦布广场3号楼1017室。负责人金辉,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无锡市崇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申请本院对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德无锡分公司)强制执行崇人社察罚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崇非诉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行政裁定书:准予对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强制执行崇人社察罚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18000元以及加处罚款1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名下号牌苏B×××××车辆档案,未实际扣押车辆,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金德无锡分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权处分,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5)崇非诉行审字第1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