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2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胜碧与巫溪县谷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碧,巫溪县谷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2082号原告张胜碧,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泽贵,重庆市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溪县谷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27号。法定代表人王佳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胜碧与被告巫溪县谷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胜碧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碧自愿撤回对被告巫溪县谷佳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胜碧负担。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