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干志云与徐寿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志云,徐寿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干志云。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被告徐寿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志云诉被告徐寿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洪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