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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4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干志云与徐寿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志云,徐寿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412号原告干志云。委托代理人陈建华,被告徐寿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干志云诉被告徐寿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志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晓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于洪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