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内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秀兰与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兰,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内民初字第205号原告王秀兰,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郭洁,系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继红,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兰诉被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二人民医院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兰于2015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群审 判 员 任志勇人民陪审员 朱爱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巧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