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新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成云与毛秋杰、吴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云,毛秋杰,吴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王成云。被告毛秋杰。被告吴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云与被告毛秋杰、吴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成云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