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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王成云与毛秋杰、吴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云,毛秋杰,吴其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王成云。被告毛秋杰。被告吴其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云与被告毛秋杰、吴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云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成云负担。审判员  聂道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