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许露升与李跃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露升,李跃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许露升,居民。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跃淦,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丹溪路1223号(3-5楼)。代表人:于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丹华,公司员工。原告许露升与被告李跃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露升的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李跃淦、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洪丹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9月25日19时,李跃淦驾驶其本人所有的浙G×××××号车(以下简称肇事车辆)由东往西行驶至东阳市甘溪路21号路段时,与同向步行的许露升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及许露升受伤、许露升佩戴的手镯受损的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李跃淦负事故主要责任,许露升负事故次要责任。三、受害人概况:许露升,女,1964年7月23日出生,居民。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李跃淦对肇事车辆向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五、司法鉴定结论:东阳市衡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鉴定结论书认定,许露升的手镯损失金额为8万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予太平洋财险公司的申请对许露升的误工时间进行鉴定,金华精诚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许露升的误工时间60日;本院准予太平洋财险公司的申请对许露升手镯的损失进行重新鉴定,义乌市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认定许露升手镯的损失价格为32000元。六、许露升各项损失:医疗费902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护理费2250元、误工费6660元、财产损失32000元、交通费300元、评估费2000元,以上合计52684.82元。因许露升未提供证据证明固定收入减少,故其误工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七、被告已垫付费用:李跃淦向交警部门缴纳了1万元押金,为许露升垫付了3000元医疗费。许露升领取了全部押金。八、许露升诉请:1、判令李跃淦赔偿许露升损失209116.7元,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医疗费扣除非医保费用和不合理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认可,营养费无依据不认可,误工费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财产损失以重新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不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许露升的合理损失为52684.82元,因太平洋财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交强险,故先由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20684.82元。许露升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应由李跃淦赔偿80%。因太平洋财险公司承保了肇事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故应由太平洋财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24000元。许露升花费的评估费2000元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由李跃淦赔偿80%即1600元。因李跃淦已支付许露升13000元,许露升应在收到保险赔款后返还李跃淦11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露升浙G×××××号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款和第三者责任险赔款合计44684.82元(款项汇入: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85,开户行:东阳市工商银行)。二、被告李跃淦应赔偿原告许露升损失1600元,因其已支付13000元,原告许露升应在收到上述保险赔款当日返还被告李跃淦11400元。三、驳回原告许露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由原告许露升承担665元,由被告李跃淦承担8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75元。鉴定费84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