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大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六大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金某,女,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小蕊,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某,男,1984年1月14日生,汉族。原告金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红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小蕊、被告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系相亲认识,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婚姻渐渐出现矛盾,其中最主要的矛盾是原告想生育小孩,被告不同意。被告家有XX的遗传病史,会对小孩遗传,原告结婚的时候并不知道被告家族有这样的疾病。2015年9月,双方分开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谈恋爱的时候感情很好,双方领证后一年多的时间,也是夫妻之间正常相处,感情上没有破裂。双方之间未有争吵,被告因职业原因上班讲话较多,下班回家就不想多说话,认为婚姻生活就是平平淡淡简简单单的。原告所说的被告母亲患XX的病会遗传,是不属实的,未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婚后知晓原告患有XX疾病,如果生育小孩可能会有遗传,且大人、小孩都很危险,被告不想让原告为此冒险,被告可以不要小孩,即使生育小孩也应在原告状态良好的情况下再考虑。另外,被告现在工作单位效益较差,被告经济压力较大,即便生育小孩的话也想推迟半年到一年的时间。经审理查明:原告金某与被告齐某于2014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前及婚后初始,双方感情较好。其后,原、被告因是否生育小孩、何某,加之家庭琐事、家庭经济、原告不满被告回家后疏于与其交流等因素,以致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9月,原、被告分开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诉如所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双方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金某与被告齐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以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不同意生育小孩等某与被告离婚,但据被告的答辩,被告系因工作原因以致回家后不愿多说话,目前不想生育小孩也是出于被告经济状况不佳和原告身体状况的综合考虑。本院认为,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只要能以家庭为重,在相处过程中加强沟通和理解,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对生育小孩的问题,原、被告还可以进一步协商,并在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后,谨慎作出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金某与被告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红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郜春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