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谭绍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079号罪犯谭绍兵,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渝北法刑初字第00748号刑事判决,认定谭绍兵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2月5日以罪犯谭绍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谭绍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判处罚金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绍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