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零陵区驰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驰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小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零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永州市零陵区驰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前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小永,男。本院受理原告永州市零陵区驰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小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零陵区驰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零陵区驰誉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卿淑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