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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保定市南市区新建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保定市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南市区新建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保定市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新建华小区业主委员会。被执行人保定市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南市区新建华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保定市海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民四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自动履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7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向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