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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志刚、李焕乔与被上诉人许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志刚,李焕乔,许海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葫民终字第01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刚,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教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焕乔,女,1970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谢福志,辽宁明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海阳,男,1967年9月14日生,汉族,教师。上诉人郑志刚、李焕乔因与被上诉人许海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志刚、李焕乔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志刚、李焕乔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志刚、李焕乔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郑志刚、李焕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孔凡义审判员  李春学审判员  郭逸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