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8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诉董某某等海域使用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董XX
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8199号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贡口湾,组织机构代码77027141-3。法定代表人:刘兰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效国,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炯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被告董XX,男,XX岁,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诉被告董XX、董XX海域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之间不属因海域使用权的占有、使用等归属问题发生的争执,而是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在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过程中与该海域原使用人即本案被告董XX、董XX因补偿问题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青岛瑞泰船业重工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