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执行人邬三柱、任丽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邬三柱,任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被执行人邬三柱,男,成年,现住土右旗将军尧镇六座尧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任丽芬,女,成年,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青山小区职教中心,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小���贷款担保中心诉被执行人邬三柱、任丽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据公证处作出的(2014)包宏证内执字第217号公证债权文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2014)包宏证内执字第217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刘 师审判员 董尚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权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