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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郭振平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振平,内蒙古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郭振平,个体。被执行人内蒙古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河区利民西街残联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6448660-2。法定代表人姜亥军,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临法执字第856-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行的银行(账户:149218896280),郭振平申请执行内蒙古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名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行的银行(账号:14×××80)存款5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永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解凯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