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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3813号原告陈某某,男,1989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9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