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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文林与马利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林,马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54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林,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峰矿区。委托代理人李良辉,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马利波,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回族,住址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陈文林申请执行马利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又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利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等部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陈文林的委托代理人李良辉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29632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