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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南商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东华与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华,陈有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南商初字第1189号原告:马东华。被告:陈有军。原告马东华为与被告陈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有军归还原告马东华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有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有军于2011年11月25日向原告马东华借款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从2011年11月25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有军至今分文未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有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东华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1年1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4元,减半收1522元,由被告陈有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