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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执恢裁字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玉华与被执行人赵国安、赵西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华,赵国安,赵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恢裁字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华,女,汉族。被执行人赵国安,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西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玉华与被执行人赵国安、赵西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2015)莲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国安、赵西安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9287.9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赵国安决定并执行拘留十五日,并将被执行人赵国安、赵西安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本案退出该次执行程序。赵玉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玉华与被执行人赵国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由被执行人赵国安向申请执行人赵玉华支付30000元作为本案的执行案款。被执行人赵国安当场将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赵玉华承担并支付了本案的执行费用639元。本院将被执行人赵国安、赵西安移除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恢字第0036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