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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本硕与李传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硕,李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181号申请执行人李本硕,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传财,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传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传财有登记在广德县翔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为本人所有的牌号为皖PXXX**福特牌越野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传财登记在广德县翔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实际为本人所有的牌号为皖PXXX**福特牌越野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使用被在查封(扣押)的财产,在查封(扣押)期间内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游来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