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范海镔与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镔,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60号原告:范海镔,男,1975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名甫,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镔诉被告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海镔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海镔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镔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