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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范海镔与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镔,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660号原告:范海镔,男,1975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曹明,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李名甫,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海镔诉被告安徽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海镔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海镔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镔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界首第一中学的起诉。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王 永人民陪审员  张永灵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