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2-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裕龙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裕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956号罪犯王裕龙,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裕龙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裕龙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抚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改判王裕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裕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3次,单项表扬4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王裕龙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王裕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裕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